第一步:确选合适的评估机构
1.被征收人协商确选房屋评估机构
2.协商不成,由国家政府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确选,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具体征收评估机构。(具体看当地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第二步:与房屋评估机构签订合同
常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和房屋评估机构签订相关的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而且根据法规,该评估业务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他人或者第三方机构。而且征收评估相关费用由委托人进行承担。
第三步:两方实地勘探
1.征收部门应在房屋评估之前,组织调查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形并提交给评估机构,其中应该包含未被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然后评估机构根据提供的认定结果来评估。
2.评估的终价值结果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仅依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基本资料来评估是不够的。所以估价师傅需要现场勘验,对被征收房屋各方面进行了解方能做出准判断。
以上两步形成的勘察记录,然后经过注册估价师,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三方签字确认勘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四步:评估作价
估价师根据当地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利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对房屋评估进行估价。
在现实实践中,会有多种因素,比如政府制定的室内装修,停产停业等费用制定不能满足所有人,那么就需要协商,协商不成,就评估确定价值。
第五步:征收评估结果公示期与解释修正
出具评估报告前,需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式,有异议的,估价师当场进行解释。若是初评结果有问题的,应及时修正,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送达
公示期结束后,房屋评估机构做出正式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的评估报告(且两个报告需要负责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保安哦。
第七步:评估报告复核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内提出,进行书面复核申请,指出存在的问题。
评估结构收到复核申请十日内完成复核,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八步: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是征收部门对复核有异议的可在复核结果十日内向当地评估委员会进行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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